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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是不是無需付款加班工資?
2022-04-20 16:33
針對不定時工作制或
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公司務必經審批后才可推行。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法定節假日工作中,應當法定標準付款加班費。
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在整體測算時間內假如員工的具體運行時間數量超出該周期時間的法定標準運行時間數量,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增加運行時間,理應付款加班工資。假如在整體綜合性測算時間內具體運行時間數量不超過該周期時間的法定標準運行時間數量,僅僅該綜合性測算時間內的某一實際日(或周、或月、或季)超出法定標準運行時間,其超出一部分不可視作增加運行時間。
有關法律規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七條:經準許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的日增加運行時間規范和月增加運行時間規范的限定,但公司單位應選用延展性運行時間等適度的作業和歇息方法,保證 員工的歇息請假支配權和生產制造、工作目標的進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第三款
經工作部門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超出法定標準運行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運行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繳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薪水。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第七條要求:“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公司,在整體測算時間內假如員工的具體運行時間數量超出該周期時間的法定標準運行時間數量,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增加運行時間。假如在整體綜合性測算時間內具體運行時間數量不超過該周期時間的法定標準運行時間數量,僅僅該綜合性測算時間內的某一實際日(或周、或月、或季)超出法定標準運行時間,其超出一部分不可視作增加運行時間。”從社會保障部的表述得知,因為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是以一定的周期時間來測算員工的運行時間的。因此,僅有在全部測算周期時間超出法定標準運行時間數量的一部分,才可以做為增加運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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