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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是不是歸屬于社會保險費社保繳費基數?
2022-04-20 16:33
問:大家部門的上班時間較多,員工每月超出1/3的收益來自于加班費。在交納社會保險金時,企業并沒把加班工資計算在社保繳費基數里。企業管理人員表明,加班費不用計作社保繳費基數,我想問一下這是不是合理合法?
答:社保是以上本年度企業職工薪酬及本人平均收入交納的。如《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要求:公司單位應當國家規定的本企業員工職工薪酬的百分比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計入養老保險金醫保統籌;員工應當國家規定的自己薪水的百分比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計入個人帳戶。
有關職工薪酬的組成,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要求,職工薪酬由“日夜奮戰薪水”等6個部位構成。即職工薪酬的測算標準應以立即付款給員工的所有勞務報酬為依據。因而,加班費仍歸屬于薪水,理應納入社會保險金社保繳費基數。
必須留意的是,《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要求:公司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假如公司單位沒有執行該商議程序流程,或是月加班加點時間超出36鐘頭,均歸屬于違紀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規章制度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給與警示,勒令期限糾正,并可以依照受損害的員工每個人100元以上500元之下的規范測算,懲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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