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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能將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發送給員工
2022-02-15 16:13
依據《勞動法》第72條要求:“公司單位和員工務必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及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要求:交費公司和交費本人應該以現金方式全額的交納社會保險金。因而,交納社保是公司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用征詢員工是不是允許。而且,企業不按法律法規交納社保,會存有各種法律糾紛:
1、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交費企業未按照規定交納和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或是稅務機關單位勒令期限交納;貸款逾期仍不交納的,除補交未繳金額外,從未繳之日起,按日另收千分之二的稅款滯納金。滯納金劃入社會保險基金。因而,不按法律法規交納社保,企業將面對著補交和交納稅款滯納金的風險性。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要求:公司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工作著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因此公司不給員工交納社保,員工可以隨時隨地解除勞動關系,并規定企業補交社保和二倍賠付。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要求:員工所屬公司單位未依規交納工傷險費,產生傷亡事故的,由公司單位付款工傷保險待遇。公司單位不付款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優先付款。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優先付款的工傷保險待遇理應由公司單位還款。公司單位不還款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可以按照此方法第六十三條的要求追索。因而,假如將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發送給員工,假如員工發生責任事故,企業將全額的擔負工傷保險待遇,這可能給企業導致幾十萬的財產損失。
4、在司法部門實踐過程中,員工簽署的舍棄交納社保的協議書或者以工資形式派發個人社保的協議書,全是失效協議書,訴訟機構和人民法院不予以采取,公司單位仍應遭遇著補交和交納稅款滯納金的雙向風險性。
因而,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是公司單位法律規定的責任,公司單位理應為員工代收代繳,而不是將應由企業交納的保險費用以工資形式派發給員工讓其自主交納。員工舍棄交納社保的支配權,并不免去公司單位依規交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綜上所述,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代收代繳,防止之后勞務糾紛和用人風險性。以上建議,供領導干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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