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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發送給員工的過節費需不需要繳稅
2021-09-26 16:10
一、用人公司發送給員工的過節費需不需要繳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職或是受聘而得到的薪水、薪酬、獎勵金、年尾漲薪、工作分紅、補貼、補助及其與任命或是受聘相關的其它所得的。本人因就職或雇用而從企業獲得的現錢、商業票據和實體所得的,均歸屬于薪水、薪酬所得的的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工資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繳稅本年度付款給在本公司就職或是受聘的員工的全部現錢方式或是貨幣性方式的勞務報酬,包含標準工資、獎勵金、補貼、補助、年尾漲薪、加班費,及其與員工就職或是受聘相關的收益性支出。另依據《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公司工資薪金所得及員工福利費扣減情況的通告》(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的要求,以現錢方式下發的過節費不屬于該文件所例舉的企業員工福利費扣減的范疇。因而,現錢方式下發的過節費不屬于福利費,應屬工資薪金所得。
過節費,無論放到哪一個學科計算,都理應劃入本期薪水、薪酬所得的所得的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過節費能夠 抵沖加班費嗎?
結合實際,有一些企業福利比較好的,過年或過節的,會發送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于此事,有的部門在節假日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就以已派發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實際上,這也是問題的。
用人公司派發過節費,歸屬于企業的福利工資待遇,與員工是不是加班加點不相干。
從法規的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承諾責任,并不是法定義務。
而用人公司合理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付款加班費,這也是一種法律規定付款責任。因此過節費不可以抵沖加班費。
歷經前文的匯總,大伙兒需要認識到,現階段針對用人公司派發給員工的過節費,實際上是記入到薪水、薪酬學科中的,而針對薪水、薪酬,在我國也是有明文規定,做到一定的數額就必須征繳個人所得稅。因而,針對員工得到的過節費,正常情況下也是必須征繳個人所得稅,但是要是沒有做到征繳規范,當然也就不可以違反規定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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