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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應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2021-09-13 16:33
因為競業協議限定了職工的就業自由權,必定會給員工產生一定的財產損失,比較嚴重的甚而危害員工的存活,因此在我國及國外的法律法規均要求承諾競業協議條文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對于賠償的規范,可依據平等原則明確,一般應等同于競業協議條文可用期內員工原來收益的一半為宜。如員工覺得金額過低,可依據平等原則規定給予提升。
對賠償規范在我國沒有統一要求?!吨嘘P村科技園區條例》要求:“公司理應按照竟業合同書的承諾,向承擔竟業責任的員工按本年度付款一定的賠償費,賠償金額不可低于該員工在公司最終一年年薪的二分之一。”《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一7條要求:競業協議協議書承諾的賠償費按年測算不能低于該員工離去公司前最后一個本年度從該公司得到的酬勞總金額的2/3。競業協議協議書沒有承諾賠償費的,賠償費依照前述規定的最低水平測算。泉州市相關規章要求:公司與員工承諾市場競爭限定的,在市場競爭限定期內應該依照承諾向員工付款賠償費;沒有承諾的,年賠償費不可小于該員工辭職前一年從該公司得到的年酬勞的1/2。之上要求都可以做為明確經濟補償金時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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