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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辭職者經濟補償金 竟業條文沒有約束
2021-09-15 16:23
——南京市一辭職員工申訴成功免付十萬元合同違約金
企業以辭職員工違背勞動合同書中的竟業條文、商業機密遭到侵害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判決辭職員工付款十萬元合同違約金。辭職員工不服氣,以自身無法享有經濟補償金為由將下家告到人民法院。8月31日,江蘇南京福州鼓樓人民檢察院做出一審判決,上訴人的訴請得到適用。
今年已經四十五歲的焦先生原為南京市某船只配套設施企業商品銷售銷售員。2003年9月,老婆宋女性失業后與老公各出十五萬元,創立了一家船只設備公司,從業船舶配件、電纜線、電纜線、船舶導航欄等商品的運營,宋女性出任法人代表。依據該企業2005年度年審匯報材料表明,其稅后工資純利潤僅為19323.19元。
2004年8月23日,焦先生因人體緣故與船只配套設施企業簽署轉崗療養協議書,協議書承諾,在焦先生轉崗療養至宣布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期內,企業每個月發送給其234元,并要從這當中繳納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等,不足繳納的一部分由焦先生自身擔負。隔日,彼此又補簽勞動合同書,承諾:丟失、泄漏、出讓本企業一切材料,應賠付本企業財產損失十萬元;員工退休后,不可擔任與本企業有競爭力的生產制造、市場銷售、技術性等一切工作中,不然賠付本企業財產損失十萬元;員工離去本企業2年內不可擔任與本企業有競爭力的生產制造、技術性、市場銷售等工作中,不然賠付本企業財產損失十萬元。
2021年2月,船只配套設施企業接到一家研究室發過來的船只配套設施商品合同書傳真件,才知道焦先生意味著自己企業市場銷售了與本企業相同的商品,評定焦先生違背了有關傳統商業機密和競業協議的承諾,因此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單位裁定焦先生輸了官司,須向企業付款十萬元合同違約金。焦先生不服氣,告到人民法院。
案審中,上訴人遞交其在工商銀行的賬單查詢紀錄,證實在轉崗后扣減有關保費,其每個月基本工資收益為49.99元至23.2兩元不一,且2021年2月份后,被告已停收上訴人薪水。上訴人與其妻每個月薪資共103.2兩元,沒法維系日常生活。
人民法院審判覺得,依照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竟業條文,并應與此同時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其中,年經濟補償金額不可小于員工離去用人公司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公司得到的酬勞總金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公司未依照承諾給與經濟補償金的,承諾的竟業條文對員工不具備約束。人民法院根據確認的客觀事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裁定焦先生不予以付款被告企業合同違約金十萬元。
大法官觀點
本案主審大法官張瑞強詳細介紹說,此案中,原、被告彼此雖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了傳統商業機密及竟業條文,可是,彼此并沒有依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的要求,在勞動合同書中另外承諾在彼此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被告做為用人公司給與上訴人經濟補償金。故彼此訂立的竟業條文對上訴人不具備約束。直到上訴人上訴時止,原、被告彼此并沒有承諾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在彼此仍具備勞務關系的情形下,被告在“轉崗療養合同書”中所提出的每個月發送給上訴人234元的承諾規范,小于2004年省內公司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每個月6二十元的80%。因而,該承諾違背了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要求。
現如今,市場需求日益加劇,一些用人公司為維系自己的權益,在與員工簽署勞務合同時開設竟業條文并不為過,難題是在保護自己的與此同時,也需要按照有關相關法律法規保證辭職員工的權益。一個人按竟業舍棄自身最了解的工作中,當然是要遭到財產損失的,原用人公司在竟業承諾的期限內若不按照規定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顯而易見沒理由阻攔他人碎尸萬段。對于此案來講,被告既沒有在上訴人離去職位后給與經濟補償金,并且都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發足薪水,因此 其堅持不懈規定上訴人擔負竟業責任,無真相和法律規定。被告以上訴人項目投資開設的企業及意味著該企業與某研究室簽署銷貨船舶電源插頭合同書為由,規定上訴人計付十萬元合同違約金,人民法院當然不予以適用。
李自慶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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