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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協議書沒有約束的要求
2021-09-17 15:47
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該藥品技術性企業與李某簽署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是勞動合同書的配件,彼此本人的權利義務理應公平。但該協議書僅承諾了李某的責任,并沒有承諾李某在遵循以上承諾責任的情形下能夠 享有的有關支配權,企業亦未質證證實曾向李某付款競業協議賠償金及其李某在職人員期內向其支出的薪水中含有有競業協議賠償金。人民法院覺得,該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對李某不具備約束,遂終審判決駁回申訴了該企業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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