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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有關政策法規
2021-09-15 16:23
第二十三條 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章 企業執行董事、公司監事、高級技術人員的條件和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不可有以下個人行為: (五)沒經股東大會或是股東會允許,運用職位便捷給自己或是其他人牟取歸屬于企業的商機,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與所就職企業相同的業務流程; (七)私自公布企業密秘;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違背前述要求所得的的收益應該歸企業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合作伙伴不可直營或是同別人聯合經營與本合伙制企業相竟爭的業務流程。 除合伙協議另有承諾或是經整體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外,合作伙伴不可同本合伙制企業開展買賣。 合作伙伴不可從業危害本合伙制企業權益的主題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條 投資者授權委托或是聘任的管理方法個人獨資企業公司事務管理的員工不可有以下個人行為: (六)沒經投資者允許,從業與本公司相竟爭的業務流程; (九)泄漏本公司的商業機密; 《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七、 企業能夠在工作聘任合同、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是技術性保密協議中,與對本企業技術性利益和經濟發展權益有關鍵危害的相關行政部門管理者、科研人員和其它有關工作人員商議,承諾竟業條文,承諾相關工作人員在離去企業后一定期內不能在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有競爭關系或是別的利益關系的別的企業內就職,或是自身生產制造、運營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業務流程。凡有這類承諾的,企業應向相關工作人員付款一定額度的賠償費。竟業的時間最多不能超出三年。
竟業條文一般理應包含竟業的主要范疇、竟業的限期、賠償費的額度及付款方式、合同違約責任等內容。但與竟業內容有關的商業秘密已為群眾所悉知,或是已不可以為本企業產生資金權益或核心競爭力,不具備應用性,或承擔竟業責任的員工有充足直接證據證實該公司未實行國家相關科研人員的現行政策,遭受顯失公平工資待遇及其本企業違背竟業條文,不付款或是無書面通知托欠賠償費的,竟業條文自主停止。
企業與相關工作人員就竟業條文產生異議的,任何一方有權利依規向相關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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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公司與把握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商業機密相關事宜時,能夠承諾在工作終止合同前或該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時間段內(不超過六個月),調節其崗位,變動勞動合同書中相關內容;用人公司也可要求把握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超過三年),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但用人公司理應給與該員工一定額度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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