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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的時間限期應有效
2021-09-13 16:33
競業協議的時間限期應有效明確,不適合時間太長,時間較長造成人力資本資源的消耗,對公司來講都不經濟發展。由于公司要給與競業協議者經濟補償金,是要付出應有的代價的,在仍把便宜的人工成本費做為關鍵競爭策略之一的在我國,將競業協議時間要求太長,成本過大,因小失大。并且商業機密一般都是有一定的及時性,在科技發展趨勢日新月異的時期,技術性升級快速,歲月如梭,原來的商業機密有可能歷經三年5年進人在公知行業,沒有信息保密的必要性了。對競業限制的限期,《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要求:“竟業的限期除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明文規定外,最多不能超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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