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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沒有付款賠償金起訴或是訴訟
2021-09-26 16:00
針對大部分簽署了競業協議合同書的企業與員工而言,擁有這一份合同書,雙方都必須承擔其承諾好啦的標準,一旦違背便會產生矛盾,當然就必須開展處理,進而開展合理的處理,那麼接下來就跟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競業協議沒有付款賠償金起訴或是訴訟及其有關情況的解釋吧!
一、競業協議沒有付款賠償金起訴或是訴訟
假如竟業沒給賠償金,員工還可以規定勞動部門付款,用人公司不給得話,員工能夠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二、競業協議和竟業的差異是啥1、競業協議是法定義務,在于有關法規的明文規定;竟業是承諾責任,在于合同書多方的承諾。
2、競業協議的目標關鍵僅限于企業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和合伙制企業的合作伙伴;竟業的另一半為承擔傳統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也可以包含企業的股東和高檔管理者。
3、競業協議的時限為執行董事、高級技術人員的就職期內,就職限期期滿則不會再承擔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責任;竟業的時限為工作終止合同后2年內。
4、競業協議不用用人公司付款賠償金;竟業則必須用人公司付款賠償金,不付款賠償金則沒法限定員工的就業權。
三、竟業的責任行為主體有什么1、針對竟業的責任行為主體范疇,中國經濟問題關鍵有“悉知說”、“職位影響力說”及其“收益說”三種不一樣的見解。
“悉知說”覺得用人公司只有與悉知本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簽署竟業協議書。
“職位影響力說”覺得,員工就其在原用人公司的職位及影響力,在勞務關系停止后再到同樣或相近企業就職,有防礙原用人公司運營的也許的,用人公司可與其說簽署竟業協議書。
“收益說”覺得,能不能與職工簽署竟業協議書要視該員工的收益而定。
2、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要求“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采用了“職位影響力說”并參照了“悉知說” 的見解。
高級管理者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因其所處的崗位,通常能觸及到用人公司最主要的商業機密,因此變成竟業的責任行為主體。
“別的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人”是除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之外悉知用人公司商業機密,進而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一般員工。一般包含:
(1)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和重要職位的技術工人;
(2)方案和運營工作人員;
(3)銷售市場工作人員;
(4)財務人員;
(5)文秘工作人員。
是不是承擔信息保密責任,除勞動合同書有確立承諾外,應由勞動部門負證明責任。
見到這兒,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應的基礎知識信息了,一旦簽署了相應的競業協議的合同書,就必須付款有關的賠償金,一旦不開展付款,當然是必須到人民法院或是仲裁委開展處理的,好啦上述便是競業協議沒有付款賠償金起訴或是訴訟的相關內容。假如你也有疑惑,能夠 了解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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