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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代理的競業限制責任是啥
2021-09-26 16:00
針對加盟連鎖店與地區代理而言,受權方針對代理的主要責任,就涉及了競業協議的責任,由于在代理的眼中,其所代辦的物品一定要在很大的行業只此一家,因此競業協議責任在這兒發生的較多,那麼接下來就跟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地區代理的競業限制責任是啥及其有關情況的解釋吧!
一、地區代理的競業限制責任是啥
地區代理是認為別的生意人的生產經營和買賣個人行為給予代理商、媒體服務項目為業的生意人。
地區代理以代理商為業,從業盈利性生產經營,具備單獨影響力。
為防止地區代理憑著其優點標準從業危害產權人的市場競爭個人行為,必須為其開設競業協議責任。
如我國對地區代理競業協議的要求散見于一些政策法規中,如《專利代理條例》第20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統一要求尚付闕如。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協議應用領域、限期及其賠償方法均提出了明文規定,第23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二、商業機密維護與競業協議關聯是什么樣的1、商業機密維護是公司等相關部門對其未對社會發展公布的商業機密采用的保障措施,而競業協議便是悉知公司的數據來源于,商業秘密等情形的,禁止在轉崗后的一定期內從業同樣或是有競爭力的業務流程;
2、二者的法律條文要求不一樣。前面一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后面一種是,第二十四條: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三、竟業賠償金過低該怎么辦竟業賠償金小于標準規定的,有權利規定企業補充。假如企業不給補助的,員工能夠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索取。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關于勞動仲裁的表述四第六條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竟業,但未承諾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承擔了竟業責任,規定用人公司依照職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按月付款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前述規定的月平均收入的30%小于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依照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見到這兒,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應的基礎知識信息了,因而針對經銷商而言,競業協議合同書也是維護著他的一種方式,可以使他積極主動的來發展壯大自身,好啦上述便是代理的競業限制責任是啥的相關內容,假如你也有疑惑,能夠 了解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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