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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競業協議條文有什么要求
2021-09-23 16:33
競業協議是破產法要求的企業高級管理者,如執行董事、主管等不可直營或與別人聯合經營與其說所就職的企業相同的業務流程。那麼,勞動合同書競業協議條文有什么要求?下邊由我具體為您詳解!
一、競業協議基本上介紹
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競業限制的目標作出確立限制,因而,聘請彼此自行簽署的競業協議條文,做為勞動合同書的一部分,具備法律認可。但因為競業協議協議書限定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歸屬于憲法學確保的中國公民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而,競業協議合同書的正規合理重點在于是不是不利于員工的主要日常生活權益。做為競業協議協議書有效的一個基本上標準,公司需要對員工的競業協議個人行為作出經濟補償金,競業協議協議書中務必與此同時注明賠償金的金額和派發方法,不然便是失效協議書。針對競業協議的賠償金金額,法律法規上都沒有一個確立和權威性的要求,依照深圳市和珠海市的有關要求,賠償金的金額須不少于該員工年薪的2/3和1/2,假如賠償金付款的金額較少,人民法院一般也會裁定該競業協議協議書失效。
二、勞動合同書競業協議條文有什么要求
2008年1月1日起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協議做出如下所示要求:
第二十三條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
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
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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