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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競業協議是如何
2021-09-27 18:32
在一些特別的行業領域,員工在和用人公司簽署勞務合同時,有時候必須簽署一份競業協議協議書,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工作企業的商業機密,那勞動合同書競業協議是如何?對于這個問題下邊我們為您解釋疑慮,期待可以對您有些協助。
一、勞動合同書競業協議是如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要求:“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要求:“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二、競業協議協議書賠償金規范
?。ㄒ唬┯萌斯九c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在竟業協議書中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有承諾的,從其承諾。因用人公司緣故不按協議書承諾付款經濟補償,經員工規定仍不付款的,員工能夠 消除竟業協議書。
(二)竟業協議書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等未作承諾的,員工還可以規定勞動部門付款經濟補償。彼此被告方從而產生異議的,可按關于勞動仲裁程序處理處理。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再次執行竟業協議書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規范及彼此訂立的竟業限期一次性付款經濟補償,員工理應再次執行竟業責任;用人公司舍棄對剩下限期竟業規定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標淮付款早已執行一部分的經濟補償。
?。ㄈ┚箻I協議書起效前或是執行期內,用人公司舍棄對員工竟業的規定,理應提早一個月通告員工。
三、競業協議條文的可用競業協議就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或用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嚴禁員工在本部門任職期與此同時做兼職于與其說所屬單位有相關業務競爭力的企業,或嚴禁它們在原公司辭職后工作于與原公司有相關業務競爭力的企業,包含建立與原公司經營范圍一樣的公司。
競業協議又被稱為競業避止,是對與指定的運營內容相關的特殊人的一些個人行為進行嚴禁的一種規章制度。競業協議競業協議協議書的限定目標承擔不從業特殊競業個人行為的責任,這類責任的發生因素有二:一是根據法律法規的立即要求,如破產法對執行董事、主管等的競業限制責任所做的要求;二是根據雙方相互間簽署的競業協議協議書承諾,該類協議書一般用以維護顧主的商業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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