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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了孕能夠轉崗減薪嗎
2021-08-10 16:03
懷了孕能夠轉崗減薪嗎
用人公司能夠調節孕期女工的崗位,但務必是根據維護女工的標準,即假如孕期女工不可以擔任、不可以融入原崗位,用人公司理應在緩解工作量、改進相對應的工作中標準的基本上為其調節職位,分配別的工作。
可是用人公司不可以減少孕期女工的工資性收入。即便用人公司調節了女工的崗位,也不可以減少女工的工資性收入。
有關法律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要求:“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要求:“一切企業不可因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女工的薪水。”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要求:“女工在懷孕期,所屬單位不可分配其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工作和懷孕期間忌諱從業的工作,不可在一切正常工作日之外增加工作時間;對不可以擔任原工作的,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分配別的工作。”
《勞動法》中要求一切企業不可因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可是,女工規定停止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的以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變動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變動后的工作合同范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這也代表著,在勞動合同書沒有特殊規定的狀況下,調節職位做為合同變更的關鍵內容,須達到2個前提條件:
1、彼此協商一致;
2、采用書面通知。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公司若沒有歷經協商一致而單方面轉崗,員工有權利回絕。勞動合同書理應按原承諾再次執行。
假如孕期女工不可以擔任、不可以融入原崗位,用人公司理應在緩解工作量、改進相對應的工作中標準的基本上為其調節職位,分配別的工作,但不可以減少孕期女工的工資性收入。也有別的有關難題要想掌握,熱烈歡迎資詢的完全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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