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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總欠薪,員工能不能規定經濟補償
2021-07-09 16:08
老總欠薪,員工能不能規定經濟補償
一、可付款賠償金的情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個工作行政機關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支付的狀況。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規范,按國家相關要求實行。
二、不付款賠償金的情況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端托欠”是指用人公司無書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間未付款員工薪水。不包括:
(1)用人公司碰到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
(2)用人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公會愿意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推遲時間的最多限定可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工作行政機關依據全國各地狀況明確。別的狀況下欠薪均屬無端托欠。
三、欠薪,賠償金多少錢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要求,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及其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除在要求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要加發等同于薪水酬勞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用人公司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要在補充小于規范一部分的與此同時,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四、員工能不能規定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要求:“用人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未按照此方法要求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經濟補償金;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50%之上100%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與此同時,依據原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要求,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除在要求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要加發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
此案馮先生能夠 規定企業付款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薪水的經濟補償,而企業并不可以以周轉資金不動,而托欠員工薪水。
馮先生可與用人公司商議;商議不了可立即提到勞動仲裁,規定用人公司付款托欠的薪水酬勞及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或立即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規定其付款經濟補償。
若用人公司欠薪情節惡劣,馮先生可向公安機關控訴其不予付款勞務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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