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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一年沒有簽合同能夠 得到 多少個月的薪水賠付
2021-06-29 16:03
一、可得到 11個月雙倍工資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要求“用人公司自勞動力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自勞動力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理應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視作自勞動力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早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理應馬上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依據上述要求,員工可得到 11個月的雙倍工資,并與此同時被視作驕傲自滿一年那時候早已與用人公司簽訂了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自然地有權利隨時隨地規定用人公司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二、可得到 善于11個月雙倍工資的情況
假如用人公司自購之日起超出一年,且達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要求情況之一的,則用人公司與此同時組成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要求的“違背此方法要求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綜合性以上,用人公司在這里情況下應擔負的罰責應與此同時可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要求,即發生了義務的競合。因此員工可得到 自勞動力之日起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之日止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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