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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利分配員工加班加點 但不得違反法律要求
2022-08-25 15:50
肖某等7人系蒙陰縣某企業員工。2010年2月,因該單位有批訂單信息必須趕,通過公司工會允許,公司負責人便分配肖某等7人每天加班2鐘頭。3月25日,肖某因家中有事未能按企業的規定加班加點,遭受公司領導的嚴肅認真指責。因此,肖某等7人向有關勞動監察中隊檢舉,體現所屬公司加班時間長難題。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檢舉后,對該企業展開了用心調研。該企業負責人稱,企業分配員工加班加點都是經過公會同意的,而且按照規定付了加班費。在讀取公司考勤表、工資條等證據后,稽查人員獲知,每一年2、3、4月為該企業生產制造高峰期,員工每天工作近11鐘頭,1月歇息2天。
根據細心測算,稽查人員也發現了本月肖某等7人工作時間絕大多數近300鐘頭,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依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5條的規定,用人公司每天增加員工工作中時間超過3h或每個月延長工作時間超出36小時,應給予警告,責改,并可按照每位員工每超出上班時間1鐘頭處罰100元左右標準的懲罰。
因此,即便是征求公會、員工允許分配加班加點,每個月也不能超過36鐘頭。該企業早已嚴重違反《勞動法》等法律、政策法規對于工作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相關規定。依據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中隊勒令該企業馬上糾正超時加班的違法行為,并予以了警示、罰款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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