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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數量可以承諾嗎?
2022-04-15 16:38
引言:有關加班費的數量如何計算的問題,勞辦發[1994]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要求:推行計時工資的公司單位,加班費的數量是制公司單位要求的自己的標準工資;推行計件的公司單位,加班費的計發數量就是指員工在日夜奮戰的運行時間內要得的計件。因為您所處的企業推行的是職位專業技能工時制度(其本質是計時工資),因而加班費的數量該是崗位工資、專業技能薪水之和。
【實例】
周某系上海市某電子科技公司的員工,于在職人員期內向企業提出了追償加班費差值的勞動仲裁。周某覺得,其薪水由標準工資(為上海最低工資)和職務津貼二項組成,但企業在預估加班費時,僅以標準工資做為測算數量不合理合法,理應以職工薪酬做為測算加班費的數量,故規定企業補充差值一部分。企業覺得,將標準工資做為加班費的測算數量,不但在彼此的勞動合同書中確立承諾,也在企業規章制度中明文規定,彼此也依照這一承諾早已執行2年,周某從沒提起過質疑,而且,每月的加班費在派發前五日均需由我本人確定準確無誤后才派發的,而周某也從情況屬實。此外,有關加班費到底以哪些做為測算數量,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屬彼此可以承諾的事宜。因而,企業覺得,企業以標準工資做為加班費的測算數量并無不當,要求駁回申訴周某的投訴。
標準工資小于本地的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標準做為測算根據。某員工辭職之后向勞動仲裁聯合會提到訴訟,覺得應當勞動合同書上要求的標準工資測算加班工資用,公司應該付款亂扣的加班工資用并擔負賠償費。
【刑事辯護律師剖析】
加班費計算數量就是指用以測算員工加班工資的標準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此條法律法規說明:加班費計算數量應是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那麼所說的“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是指什么呢?依據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要求,“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就是指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所屬崗位(職位)相對性應的薪水。因而,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正常情況下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標準工資明確。
可是,公司單位和員工能不能就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做出承諾,假如未作承諾,也未約定標準工資,應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呢?全國各地對于此事有不一樣的實際操作方法,上海市區,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要求,測算加班工資的數量,“勞動合同書有承諾,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約定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假如彼此無承諾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所屬職位正常的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從此條要求可以看得出,明確加班費計算數量應首要遵循“承諾優先選擇”的基本準則,換句話說,公司單位與員工對加班費計算數量有承諾的,從其約定。
【法律條文】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
(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九、員工在依規享有法定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日期內,公司單位理應按國家規定付款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按下列標準明確: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高過工作合同約定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公司單位與職工監事根據工資集體協商明確,商議結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公司單位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正常的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按以上標準測算的假日基數均不能小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規范的,從其要求。
【HR解決】
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加班費計算數量,理應注意下列二點:
1、加班費計算數量不可畸小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標準工資。公司單位員工薪資結構通常分許多細項,但測算加班工資時僅以“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做為測算數量,這樣的事情相對來說較多,有時候有公司單位以“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與別的薪水新項目之和做為測算數量,也并沒有包含全部薪水新項目。假如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的加班費計算數量畸小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標準工資,該承諾將因違背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而歸入失效。
2、加班費計算數量不可小于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是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道德底線,也是法律法規有關薪水的強制要求,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不能小于最低工資,因而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加班費計算數量,不可小于最低工資,不然該承諾將因違背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而歸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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