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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不是可以拒絕部門的加班加點要求?
2022-09-08 17:28
一、員工能不能拒絕加班
用人公司規定員工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工作中,稱之為日夜奮戰。通常情況下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延長工作時間,首先需要主要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同時要與公會和員工商議,用人公司不可逼迫員工加班加點,換句話說員工若不愿意加班加點有權利回絕。此外,延長工作時間長度并不是隨意地,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h,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性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
但用人公司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因為以下狀況,員工不可回絕:一是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時因自身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安全或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處理;二是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
受孕7個月之上與在喂奶沒滿1歲的新生兒階段的女工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拒絕加班。
二、自愿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依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階段的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為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依照之上標準工時規章制度計發薪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規章制度。推行計時工資體制的用人公司,其加班費的付款應按照下列規范支付工資:
1、分配勞動者在日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的150%支付工資;
2、分配勞動者在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200%支付工資;
3、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假期節日的工作,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300%支付工資。
之上要求說明,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費前提條件是“用人公司按照實際必須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中”,即由單位分配加班的,公司單位才應付款加班費。要不是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由員工自愿加班的,用人公司根據上述要求可以不用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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