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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點基數怎么能少?
2022-09-02 16:28
由于每日任務緊,公司規定員工日夜奮戰都是平時不過的事。但是老總總希望馬跑的快又少喂草乃至不吃草,在交易加班費時常常耍些小肚雞腸。
今天案件中,老板在加班加點基數上做文章,嚴重損害員工權益。碰到類似的情況,職場上人要拿出法律法規武器保護好自己。
【案件回看】
2002年7月,汪某大學畢業之后進到一家臺資企業工作中。企業和她簽訂歷時一年的勞動合同書,合同規定每個月工資2000元,視工作成果另發獎金。汪某對薪資收入令人滿意,工作也干的很隨手。但不久,他就充足領教了臺資企業的小氣。
企業不與員工問好,沒得商量,每日分配2-3小時加班加點。最開始,汪某不太滿意這般的強度加班加點,不過最后也忍了,想著,好賴有加班費。沒想到,企業在派發加班費在基數上推本溯源。原本,按合同約定,汪某月薪是2000元(企業采取的是構造工資管理制度,包含基礎工資800元、薪級工資800元、級別薪水400元),企業沒有用2000元作規范,卻依照月基礎工資800元換算一小時薪水并按照100%給予派發。
汪某在與企業商談未果的情形下,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最后,企業被裁定按工作合同中約定的月薪2000元換算每小時工資,而且按每小時工資的150%向汪某付款加班費。
【評價】
汪某所屬的臺資企業在兩方面違背了工作法規的規定。
一、違背了國家相關延長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
原勞社部公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進一步明文規定,商議是公司確定延長工作時間程序。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延長工作時間,是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對于企業逼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有權利回絕。
本案件中,汪某所屬公司不和公會和員工商議就單方確定日夜奮戰,在系統上違反規定;并且每天加班2-3鐘頭,違背了每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要求。
二、違背了國家相關付款加班加點工資標準化的要求。
原勞社部公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要求,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每日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的150%結算員工薪水。
本案件中,企業和汪某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其每個月工資為2000元,公司卻按基礎工資800元換算小時工資并測算加班費,違背相關依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付款加班加點工資的相關規定。
在預估加班費的倍數問題上,企業用汪某自己小時工資的100%做為加班費規范,也違背了相關加班費規范要為自己小時工資的150%的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新春佳節加班加點工資怎么算? 7天加班工資最少519.6元“二節”加班費三倍二倍各四天 勞動局:“年尾大紅包”不可以抵加班費假期加班加點工資怎么算?加班工資如何算:記時或是記件?年薪制的員工,依照什么標準測算加班加點工資如何計算才可以避免加班費被亂扣自愿加班能規定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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