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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水準嗎
2022-08-26 15:31
一、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水準嗎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企業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水準。也不能低于企業同樣職位的最高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用人公司與勞動者應當依法商議,承諾在書面的勞動合同書中。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標為的期限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實習期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書僅訂立實習期的,實習期不成立,該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二、欠薪法律責任是什么
1、員工能夠消除合同
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用人公司對員工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職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2、付款賠償費
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公司未按工作合同的約定或是國家規定的立即全額付款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用人公司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的工資,理應付款期差值一部分;逾期不付款,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金額的50%之上、100%以內的規范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企業拖欠工資不給的,彼此又沒有勞動合同,那樣前提下,員工可以起訴,給法庭給予一份民事訴訟狀,并搜集能夠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材料。在訴訟狀中關鍵寫清訴請,其實就是規定收取的職工薪酬,并用事實說話,例舉另一方欠薪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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