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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歪招讓員工下崗“放假了”不可以抵年休假
2022-08-02 16:27
胡雪潔與公司簽訂的工作合同中約定,其出任公司文員,月薪水3600元。2014年9月,因公司主抓人事工作的副總經理想分配其小侄女接任胡雪潔位置,便將其調往生產車間工作。因為遭胡雪潔絕不允許,該副總經理遂使其回家了下崗。一周后,經公司總裁出來干涉,胡雪潔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正常上班。可過后胡雪潔明確提出休5 天年休假時,反被企業回絕,理由是其“被放假了”期內未工作中,理應折抵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員工總計工作中己滿1年未滿10年,年假5天;己滿10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己滿20年,年假15天。與此相匹配,胡雪潔最少應具有5天年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要求,不享受年假或不會再分配年假的情形僅限于:總計工作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及以上的;總計工作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及以上的;總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及以上的。非常明顯,胡雪潔遭受“被放假了”所導致的無法工作并不在其列,何況,導致胡雪潔“被放假了”的責任完全在于企業,與其說本身不相干。(文中角色為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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