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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崗起算時間由企業質證
2022-06-17 16:46
王某認為因超出廣州某家用電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招聘工人的年紀限定,故在2000年9月7日以“wang某(身份證號碼:510229730618680)”的為名上崗某公司迄今,彼此也簽署了書面形式合同書。王某給予了其自己的工作牌、以“wang某”為名與某公司簽訂的2份勞動合同書、“wang某”的工資單、薪水銀行存折等直接證據,在其中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上黏貼了王某相片,薪水銀行存折的設立時間是1999年12月16日。經醫院向開戶行查看,該帳戶設立后“薪水”一項均由某公司轉到。某公司給予了王某、某公司在2011年9月6日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合同期限從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該合同書與王某給予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黏貼的是同樣相片。
根據廣州市勞動律師及其桃源律師團隊組員的探討后覺得,此案異議的重點取決于王某是不是曾以“wang某”的為名上崗某公司。王某針對其認為,給予了工作牌、勞動合同書、儲蓄卡、工資單、薪水銀行存折等直接證據,已基本進行其證明責任。某公司也保證了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確定與王某存有勞務關系。現王某、某公司對勞務關系的開始時長存有異議,某公司認為王某的上崗時間是2011年8月15日,除闡述外,未給予王某申請辦理上崗備案的辦理手續,也未給予“wang某”的相關資料打倒王某的闡述,某公司做為用人單位,應擔負質證不可以的義務,王某認為與某公司在2000年9月7日至2012年2月25日期內存有勞務關系,應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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