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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費?
2022-04-15 16:38
引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明文規定,公司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相對占比付款加班費。這一要求無職位之分,只需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給予了工作的,公司單位就理應付款加班費。
法律咨詢服務:
2010年11月,我和某公司簽署2年限勞動合同書,從業數控車床加工工作中。因為技術性扎實,主要表現優良,4個月后我便被任命為班干部。該企業有一項約定俗成的要求,對管理工作的員工推行高工資制度,不會再計發加班費。合同到期后,我并沒有與該企業續期。因為我還在該企業運行的2年期內常常加班加點,因此在申請辦理勞動合同解除辦理手續時明確提出付款加班工資的認為。企業則以我那時候默認了企業要求為由回絕。
請問,我能認為加班費嗎?
刑事辯護律師提議:
我國對員工的法定工作時間有明文規定,依規按照規定付款員工加班工資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明文規定,公司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相對占比付款加班費。這一要求無職位之分,只需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給予了工作的,公司單位就理應付款加班費。
此案中,該公司的要求歸屬于內部結構要求,與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無論員工認同是否,全是沒用的要求。因而,你能向該企業認為補領加班工資。由于企業給予回絕,你能向勞動仲裁組織申請勞動仲裁,并出示相應直接證據。針對由公司單位把握管理方法的與訴訟要求相關的直接證據,應由公司單位給予。公司單位在仲裁委員會特定的時間內不保證的,理應承當不良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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