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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假一定要員工自身申報嗎?
2022-03-22 17:26
國務院辦公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要求:“機關單位、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工人的個體戶等部門的員工持續工作中1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下稱年假)。企業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一切正常工作中期內同樣的薪資。”那麼員工在職人員期內沒有明確提出年假的申請辦理都沒有休過春節假的,辭職后企業是不是應當付款婚假薪水呢?
問:李刑事辯護律師,我于2008年2月在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工作中。2010年10月我因企業背井離鄉路途很遠明確提出了離職。工作中期內公司從沒分配過我休帶薪年休假,2010年11月我和企業在申請辦理工作交接辦理手續時,就應休未休年假薪水發生了異議。我覺得,休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規定的支配權,我應獲得我應休未休的日薪水300%的年假薪水酬勞;而公司則覺得,有關應休未休年假薪水,并不是公司不給,是由于我還在工作期內未向企業明確提出休帶薪年休假的申請辦理,公司不知道我有請假的意向。依照公司“請假務必提交,不然不予以準許或按曠職解決”的要求,因此我不應獲得未休年假的薪水。請問,我該不該享有應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
答:依照我國有關歇息請假的有關法律法規,你應該享有應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
國務院辦公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要求:“機關單位、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工人的個體戶等部門的員工持續工作中1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下稱年假)。企業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一切正常工作中期內同樣的薪資。”第四條要求:“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享有當初的年假:(一)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請請假總計20天以上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以上的……”依據這一要求,只需員工持續工作中1年以上,而且不會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要求的任一情況,就可以享有年假工資待遇。換句話說這兩個標準是公司單位可以預料的,它并不像員工的病事假、喪假等私假是不能預測的。因而,公司單位徹底可以依據其把握的狀況確定應享有年假的員工名冊,再融合本企業狀況統籌規劃員工年假。與此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明文規定:“企業按照生產制造、工作中的詳細情況,并考慮到員工自己意向,統籌規劃員工年假?!辈浑y看出,統籌規劃員工年假是企業需承擔的責任。《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要求:“公司單位分配員工休年假,可是員工因個人緣故且口頭明確提出難休年假的,公司單位可以只付款其正常的工作中期內的薪資?!睆倪@一要求可看得出,公司單位要免去付款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數的附加薪水一部分,務必取出兩層面的證明文件:一是企業對員工年假已做出了分配;二是員工難休年假是以其自己緣故。假如公司單位出不起這兩層面的原材料,就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付款你應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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