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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和信息保密費是不是薪水
2021-10-11 16:15
一、竟業和信息保密費是不是薪水
員工承擔竟業和保密協議獲得的花費并不是員工薪水,只是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信息保密責任和竟業】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務合同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竟業的標準和限期】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務合同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二、竟業合同違約金承諾過高怎么處理
最先,企業與員工簽署竟業協議書,由于目前在我國法律法規無確立承諾,因此 ,能夠按照彼此意向明確合同違約金。
次之,具體中對面高或過低的合同違約金的正確處理如下所示:
1、假如由于承諾的合同違約金太過高過產生的損害的,能夠申請法院或是仲裁委員會進行適度降低;
2、假如承諾的罰息金額過低的,而且早已小于具體虧損的,能夠去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認為,最終將按具體損害賠償。
因此 ,辭職后員工違背竟業協議書,而且發覺違約金過高的,即能夠 去人民法院認為減少。
自然,具體中有一些員工毀約,是由于企業未按照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在先,那麼員工因此遭到毀約損害的,企業經員工規定仍不付款的,員工能夠消除竟業協議書。不然,員工不可以違背承諾認為自身的損害,會因小失大。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工作合同終止或是結束后,員工承擔竟業和保密協議,用人公司按承諾付款相應成本的,這種花費并不是薪水,只是經濟補償金。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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