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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利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旨在明確雙方福利權益的協議。合同通常涵蓋福利內容、支付方式、服務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這些福利包括工資外的各項補充性報酬與服務,如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帶薪休假等,旨在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質量。合同不僅保障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企業的人文關懷和社會責任。
實習期能夠減薪轉崗嗎不一定。最先需看企業與員工簽署的合同書中是不是有關于轉崗減薪等有關承諾,企業內部是不是確立了崗位工作職責與實際考核指標,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對自身明確提出的認為,有義務給予直...
轉崗減薪的法律法規有什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變動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變動后的工作合同范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這也代表著...
崗位忌諱轉崗能否減薪根據勞動法的要求,存有崗位忌諱的用人公司能夠調節員工的職位,但沒有要求需不需要減薪,因此減薪的難題用人公司能夠與員工商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書變動合...
很多員工分不清楚勞動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書,而且非常容易產生二種錯誤觀點。那麼,勞動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書的差別在哪呢?下邊,就由我來簡易介紹一下,請再次往下看!勞動合同書:就是指員工與用人公司中間建立...
一切正常離休不可以規定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工作終止合同:(一)勞動合同書滿期的;(二)員工逐漸依規享有基本上社會養老保險工資待遇的;(三)員工身亡,或是被人民檢...
用人公司能不能強制性轉崗減薪用人公司能夠對員工開展轉崗減薪,但用人公司必須有充足的直接證據證實員工不可以擔任目前的工作中,而且,調節職位理應具備合理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百四十三條【協...
實習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工作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一個月;工作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二個月;三年之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
朋友們都了解,實習期是用人公司在第一次招考員工時承諾的彼此之間調查的限期。在司法審判實踐活動之中,因為很多用人公司對實習期了解不足充足,在與員工承諾實習期時存有眾多與法律法規之要求發生沖突的地區。那...
員工的薪水高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但低于團體勞動合同書承諾規范的,該標準工資不是合理合法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集體合同的承諾補充薪水差值。
企業用人合同簽署標準工資與薪級工資的差別是啥1.勞動合同書中承諾薪水和標準工資能夠同樣還可以不一樣。一部分用人公司和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上表明的薪水和標準工資一樣,該薪水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水準,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