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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一直欠薪,該怎么辦
2021-09-23 16:37
一、辭職后一直欠薪,該怎么辦
辭職后用人公司一直托著薪水沒發的,員工能夠與公司單位商議,商議不成功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其它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能夠向法院提到起訴。
二、企業哪些標準下能夠解雇員工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還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在使用期內被說明不能滿足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導致重特大影響的
(四)員工并且與其它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明顯危害,或是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合同終止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告知員工自己或是另外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要求的診療滿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運行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無法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 ,導致勞務合同不能執行,經用人公司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
之上專業知識就是說我們對有關法律問題開展的解釋,辭職后用人公司一直托著薪水沒發的,員工能夠與公司單位商議,商議不成功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有專業性的刑事辯護律師給你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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