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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競業協議用人公司理應提早承諾
2021-09-16 16:38
競業協議就是指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被侵犯,員工依規定或承諾,在勞務關系持有期間或勞務關系完畢后的一定階段內,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做兼職或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
在我國有關法規對競業限制的目標沒有給出確立限制,因而,聘請彼此自行簽署的競業協議條文,做為勞動合同書的一部分,具備法律認可。但因為競業協議協議書限定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歸屬于憲法學確保的中國公民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而,競業協議合同書的正規合理重點在于是不是不利于員工的主要日常生活權益。
做為競業協議協議書有效的一個基本上標準,公司需要對員工的競業協議個人行為做出經濟補償金,競業協議協議書中務必與此同時注明賠償金的金額和派發方法,不然便是失效協議書。針對競業協議的賠償金金額,法律法規上都沒有一個確立和權威性的要求。依照深圳市和珠海市的有關要求,賠償金的金額須不少于該員工年薪的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假如賠償金付款的金額較少,人民法院一般也會裁定該競業協議協議書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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