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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新用人公司是不是需要擔負法律依據?
2021-09-18 16:32
根據在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公司招收并未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員工,對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該用人公司當依規擔負連同承擔責任”。員工辭職以后違背競業協議協議書,新用人公司的義務區別三種狀況:(一)員工僅違背競業協議承諾,新用人公司假如不清楚員工與原企業簽署有競業協議協議書的,新用人公司因無過錯不可擔負競業協議義務。(二)新用人公司若應知應會或明知道員工與原用人公司簽有競業協議協議書而依然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的,新用人公司應該擔負相關競業協議的法律責任。(三)員工因違背競業協議承諾侵害原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狀況。這類狀況新用人公司無論是不是了解員工違背了與原企業的競業協議承諾,都現已產生了侵權行為,新用人公司和員工應連同擔負包含競業協議義務以內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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