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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 既承諾提早通告期,又承諾竟業嗎?
2021-09-14 16:01
傳統公司的商業機密,能夠有很很多種方法,提早通告期和竟業全是公司常常采用的方法。因為二種方法做到的效果是同樣的,因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要求,勞動合同書兩方當時人承諾竟業的不可再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提早通告期。
公司只有在提早通告期和竟業中間挑選一種。提早通告期,限期較短,在通告期限內,員工依然是公司的員工,非常容易管理方法。因而成本費小,幅度大。可是很有可能阻攔一些出色的員工添加,針對租期短的勞動合同書也不宜。
竟業條文,員工較為容易接受,可是竟業的限期較長,相對應的付款賠償金的費用也很大。在竟業期限內,員工已與公司消除或結束了勞務關系,公司很難對員工產生實際性的操縱,假如員工違背了竟業條文,公司只有在侵權責任出現后以提到法律訴訟的方法規定員工終止損害、給與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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