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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測算數量能夠承諾嗎,承諾的常見問題?
2021-11-05 16:18
一.加班費測算數量能夠承諾嗎
加班費計算數量就是指用以測算員工加班工資的標準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遵循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此條法律法規說明:加班費計算數量應是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那麼說白了的“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是指什么呢?依據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要求,“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就是指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所屬崗位(崗位)相對性應的薪水。因而,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正常情況下能夠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標準工資明確。
可是,用人公司和員工能不能就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做出承諾,假如未作承諾,也未承諾標準工資,應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呢?全國各地對于此事有不一樣的操控方法,上海市區,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要求,測算加班工資的數量,“勞動合同書有承諾,按不少于勞動合同書承諾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假如彼此無承諾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所屬職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從本條規范能夠看得出,明確加班費計算數量應最先遵循“承諾優先選擇”的基本準則,換句話說,用人公司與員工對加班費計算數量有承諾的,從其承諾。
二.加班費測算數量承諾的常見問題
1.加班費計算數量不可畸小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標準工資。用人公司員工薪資結構一般分許多細項,但測算加班工資時僅以“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做為測算數量,這類狀況相對性較多,有時候有用人公司以“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與別的薪水新項目之和做為測算數量,也并沒包含全部薪水新項目。假如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的加班費計算數量畸小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標準工資,該承諾將因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而歸入失效。
2.加班費計算數量不可少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是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道德底線,也是法律法規有關薪水的強制要求,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不可少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因而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的加班費計算數量,不可少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不然該承諾將因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而歸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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