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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事假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2021-08-31 16:28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以下:
1、病假工資數量是依據下列三項標準確認的:
(1)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由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個人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依據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設置高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規范。
(2)假如勞動合同書和集體合同彼此承諾不一樣的,能夠由企業和職工監事商議,協商一致后簽訂協議。
(3)用人公司與員工沒有承諾的,依照員工職位(職位)一切正常出勤率月薪水的70%明確請假薪水的測算根據。除此之外,依照以上三項標準測算的請假基數不能少于當地要求的基本工資規范。
2、病假工資測算指數明確以下:
(一)員工生病或是未被持續工作中六個月的,理應依照以下標淮付款病假工資:
(1)假如員工有2年之上的持續服務項目,理應付款其薪水的60%;
(2)假如持續服務項目的尺寸低于2年和四年,
(3)持續服務項目期限不夠四年、不夠六年的,理應測算并出示80%的薪水;
(4)假如他有六年之上不上八年的薪水,則付款薪水的90%;
(5)持續在本部門工作中八年之上的員工,應付款100%的薪水。
(二)假如員工生病或者非工傷事故6個月之上,公司應該付款病癥救濟費:
1、假如持續工作中年紀低于一年,則依照員工薪水的40%;
2、持續工作中年紀不滿意一年且低于三年內,依照該人薪資的50%測算;
3、假如持續工作中年紀為三年或之上,則依照該人員工資的60%測算。
病事假薪酬=(標準工資除于21.75)×測算指數×病事假日數。
除此之外,社會保障部有關執行“我國勞動合同法”多個現象的建議第五十九條要求:“在醫治生病、非工傷事故員工的環節中,在要求的診療期內內,公司理應依照相關要求付款病事假或是病癥福利金,能夠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少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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