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勞務關系續存期內 規定未休年假薪水不會受到一年限定
2021-08-31 16:16
李某系煙臺市牟平區某彩印廠員工,自2008年至今,企業一直未分配其休年假,李某與企業商談數次,均受到回絕。無可奈何,李某于2011年6月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規定企業付款2008年至2010年3月的未休年假薪水。彩印廠編造謊言,李某規定付款2008年至2009年的未休年假薪水已超出了仲裁時效。仲裁委審理本案后,經開庭審判,在查清真相的根基上,依規做出裁定:企業一次性付款李某未休年假薪水10236元,此案為終結裁定。
在開庭期內,彼此被告方異議的重點是未休年假薪水是不是受1年時效性限定?此案是不是歸屬于一裁終局案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逐漸執行,要求員工持續工作中1年左右的即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是因為作業必須無法分配員工年假的,經員工允許可以不分配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未休年假,企業應該依照員工日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稐l例》確立確定年假薪水為“薪水酬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要求“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因欠付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1款要求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因此 ,李某追償未休年假薪水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不會受到1年時效性限定。此外,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要求,追償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不超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12個月額度的異議,仲裁裁決為終結裁定。現煙臺市牟平區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為1100元/月,李某認為的未休年假薪水顯著未超出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12個月額度,因此 ,仲裁委理應推行一裁終局。(曲培濤)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