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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晚到能夠 扣工資嗎?
2021-08-30 17:06
一、員工晚到能夠 扣工資嗎?
員工晚到能夠 扣工資,用人公司不可以對員工開展處罰,但用人公司能夠 根據管理制度等合理合法方式開展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必需方式。但用人公司要謹慎使用該項獎罰制度,而且要留意:一是管理制度要內容合理合法、程序流程合理合法,例如用人公司制訂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時,要經員工探討,要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員工。
與此同時,員工在遭受企業的“樂捐”等違反規定懲罰時,應英勇站出去,積極主動保護自己利益。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理應承當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員工還有權利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規定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補償。應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懲罰,員工能夠 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維護保養自己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可是,用人公司在指定的情形下還可以扣減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不可亂扣員工薪水。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 代繳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
(3)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收的贍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
2、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部位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減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二、法律法規
在我國《勞動法》第4條要求:“用人公司應該依規構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員工享受工作支配權和執行勞動者責任。”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9條要求:“用人公司依據《勞動法》第4條之要求,根據民主化程序流程確立的管理制度,不違背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及現行政策要求,并已向員工公示公告的,能夠做為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關于勞動仲裁案子的根據。”
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要求:“用人公司應該依規構建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確保員工享受工作支配權、執行勞動者責任。用人公司在制訂、改動或是決策相關勞務報酬、上班時間、歇息請假、工作健康安全、商業保險福利、員工學習培訓、工作紀律及其勞動定額管理方法等立即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或是重大事情時,理應經員工代表大會或是整體員工探討,明確提出計劃方案和建議,與公會或是職工監事公平商議明確。在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情決策執行流程中,公會或是員工覺得不恰當的,有權利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根據商議給予改動健全。用人公司理應將立即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情決策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員工。
因而,由以上得知,用人公司制訂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時,一是要經員工探討,二是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員工,三是不可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員工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不可隨便上班遲到,不然用人公司是能夠 扣減其薪水的。可是并不是全部的晚到個人行為都是被扣工資,實際情況,員工必須在與企業簽訂合同時就擬訂。針對可能從哪一個晚到的員工,企業能夠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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