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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后,用人公司是不是還必須付款員工加班加點
2021-08-26 16:11
附表: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能夠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 公司對合乎以下標準之一的員工,能夠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
(一)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和其它因工作中不能按規范上班時間考量的員工;
(二)公司中的長途貨運工作人員、汽車出租駕駛員和鐵路線、海港、庫房的一部分裝卸搬運工作人員及其因工作內容獨特,需機動性工作的員工;
(三)別的因生產制造特性、工作中獨特必須或崗位工作職責的關聯,合適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
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三條 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勞動部門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單位,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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