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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休替代加班費是不是違反規(guī)定?
2022-09-01 17:07
在上海市某單位的工作胡先生日前手里拿著一疊200來天的調休單趕到報刊社,講訴了她在公司碰到的不公平工資待遇:他在現(xiàn)在的單位上班了近10年,因為日常事務多,這10年里晚上加班變成家常飯,即使是國定假日也沒休息。上年,充分考慮輪休多很有可能趕不及用,他向企業(yè)明確提出改發(fā)加班費,可企業(yè)不愿意或是發(fā)調休單。在他看來,它的權益受到了危害。實際上,將調休替代加班費已非個別現(xiàn)象,這一情況現(xiàn)階段上海市區(qū)含有一定的客觀性。
徐匯區(qū)勞動局曾收到一位女士的舉報電話,體現(xiàn)她離開原單位時,原單位只用很便宜的價錢選購她很多年積累下來的調休單。
那樣,員工加班加點企業(yè)是不是能用調休來替代加班費?市勞動局有關負責人確立回應,除歇息日外,不能。這名人士指出,《勞動法》要求,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報酬,一是平日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結算不少于薪水150%的工資報酬;二是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結算不少于薪水200%的工資報酬;三是法律規(guī)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結算不少于薪水300%的工資報酬。因而員工碰到第一、三種情況,企業(yè)用調休替代加班費便是違紀行為。市勞動局覺得,依據(jù)《勞動法》,加班費應高過平常正常運轉的工資報酬,給調休單,只有體現(xiàn)加班加點收益與平時上班收益同樣。顯而易見,非歇息日加班加點,用調休替代加班費嚴重損害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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