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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退休后還可以享受探親假或費用報銷探親路費嗎?
2022-08-18 16:12
[實例]:
某地油田職工李某,1993年2月離休。退休之后李某仍住著某地。1995年8月,李某持2年回原籍探親訪友硬臥火車車票4張,計rmb670汪義,規定油氣田給予費用報銷。油氣田人資單位向其表明員工退休后的探親路費由自己壓力,公司不予以費用報銷。李某對于此事不服氣,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與費用報銷探親路費。監察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裁定對張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保持油氣田不予以費用報銷探親路費的決定。?
[剖析]:
1981年10月13日,我國工作質監總局就黑龍江勞動部門《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復函(勞險字[1981]62號)強調,《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不適用于離休退休員工。1989年1月23日,勞社部《關于職工退休、退職后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給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的復函》(勞險司函[1989]1號)再度明確提出,關于退休退休員工是不是享有探親訪友工資待遇難題,大家允許廣東勞動部門有關不會再享有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親訪友待遇的建議。離休、退休員工早已擺脫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應回其親屬所在城市療養,不會再存有與親屬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有探親假才能享受探親假的有關工資待遇。因此,職工退休、退休后不可再享有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假工資待遇,因此探親路費其實也不能報銷。
我國制訂的規范和融洽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法規和政策方針,一般都有其明確的應用領域和對象。像員工探親假工資待遇,包含時長、路費報銷規范、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報酬等,做為員工的一項重要工時歇息和福利工資待遇,要以在職職工為對象的,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性而非非生產性的福利工資待遇,即只對在生產工作崗位的在職職工實施。離休退職人員再也不是工廠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不應該再享有此項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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