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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給休探親假,罰
2022-08-18 16:12
“探親假45天,過長!應減少日數,并擴張至整體員工。”昨日,全國人民代表吳自祥遞交提議,廢除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參考《國務院帶薪休假條例》,制訂一個新的《勞動者探親假條例》。
交通發達探親假應減少
近期探親假最多休45天的話題造成群眾強烈反響。吳自祥向記者表示,他關注過該報導,“原來是道路運輸比較落后,務必給與員工比較長的探親假。現在這規定的很多信息已毫無道理,名存實亡”。
他提出,探親假的日數都應該減少。包含:員工看望配偶的,一年給與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假日減少為10-15天;單身員工看望爸爸媽媽,正常情況下每一年給假一次,假日從20天減少10-15天;如果因為工作要,本公司當初不可以給與假日,或是員工自行2年探親訪友一次,可2年給假一次,假日從45天縮減為15-20天;已經結婚員工看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日也從20天縮減為10-15天。
外來工也應當享有探親假
原要求只確定了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及事業單位“固定工”有探親假,如今大量私營、外資公司員工或是外來人員如何休?
吳自祥在提議中提出,將探親假的核心擴展到整體員工,并應降低員工享有探親假的種種限制條件,明文規定在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一年之上、與伴侶或父母不定居在一起、不能在公假日回家了定居一個大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員工,可享受探親假。
與此同時,應要求員工享有探親假期內,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支付工資。
企業亂扣假日應受懲罰
新聞記者了解到的現實狀況是,對于這個已施行近30年國家規定的,多數人要不不清楚,要不懂的也不敢休探親假,用人公司積極給員工休探親假的也是屈指可數,休探親假變成“可望不可及”的事。
吳自祥提議,制訂違背探親假制度的懲罰措施,用人公司應確保符合條件的員工休滿探親假,公司規章制度撤銷或變向撤銷探親假規章制度的條款失效;用人公司不可亂扣員工假期期內的工資,不然需向員工二倍付款假期期內的工資;因為用人公司降低員工探親假期內,造成勞動者辭職、解除合同的,用人公司應按照假期期內工資的3-10倍向職工付款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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