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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按日補差價年休假不適合抵沖探親假
2022-08-18 16:12
“假期薪水”應選一年平均值?
以往許多企業也是有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但請假期內,通常只發工資不發獎勵金,員工依然害怕休。本次議案要求,“員工在年假期內享受與正常運轉期內同樣的工資福利工資待遇”,被認為克服了“害怕休”的重要環節。但是,有些人擔憂這一規定仍然“不解渴”。
任職于某工廠的王先生今天上午說:他所屬的工廠是計時工資,可以說“手停口停”,休年假老總本來就不大想要,而假期期內并沒有產出率,如果真按計時工資的方法,如何保證“收益不降”?如果這個帶薪年假的議案只是針對行政事業單位,技術層面自然無問題,但擴展到公司乃至個體工商戶雇傭工人,薪水福利測算復雜,怎樣保證“照發”要進一步明確。
許多依照每月達到目標計薪的白領、業務員也明確提出相同的擔憂。在他們看來,這一“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能按職工休假當月進行是多少每日任務算,而應該按其過去一年的平均值來計算,才更公平公正。
企業不許員工假期成本費過低?
議案確立,“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按規定分配員工休年假的,除理應付款員工正常的薪水福利工資待遇外,還應當每日依照該職工的日工資待遇給予補償。”今天上午,有市民說,以前不休年假,企業并沒有“補差價”,本次明文規定要“給予補償”,確實是個發展,但補償標準好像過低。
在其國有商業銀行工作的梁女士說,這表面看要用財政政策工具正確引導企業讓員工假期,實際上卻“干固”了企業奪走員工年休假成本。在十一國慶、新春佳節等國家法定假期日,加班加點要多支付三倍的工資,而不許員工休年假卻僅需多支付日薪水,企業成本是否太低了?這種難道不是讓一些企業更“順理成章”地花些什么價格就限定員工休年假?從某種程度說,休年假是員工的神圣支配權,很多人寧可假期也不愿補差價,因而,怎樣塞住“系統漏洞”貫徹落實假期是最關鍵的,退一步而言,若的確休不上年休假,也應當提升單位的補償標準,至少需向國家法定假期日學習。
假期限期能不能更優化?
“議案要求,工作滿1年到10年年假5天,滿10年到20年休10天,我覺得這一級別設計方案不是很有效。”今天上午有市民明確提出,工作滿1年與工作滿9年中間差距很大,而一樣只有休5天,顯而易見級別應當優化。例如,能夠修改為,工作滿1年到5年,年假5天,工作滿5年到10年,年假7天。
議案要求,“企業員工依規享有假期或是探親假的,年假假日抵沖假期、探親假假日”,也引發了探討。有員工明確提出,年假和探親假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假日,以往沒有明確年假時,也有四年一次的探親假,現在有了年假反倒給抵沖了,對外開放地員工日趨完善。是不是可以考慮在年假前提下,先給異地員工保存一定的探親假日數?(馬漢青)
原載《羊城晚報》轉自中國青年網(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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