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不安排年休假應征求本人意見
□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每年十月各單位要對年休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督促未休假者休假
□職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可獲正常工資報酬,且單位要加發兩倍日工資
四川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發出了《關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按規定休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的休假活動的天數,計算為本人當年已休年休假天數。”通知規定,當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參加有組織的休假活動,如已休年休假天數和參加活動天數的總和超過本人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其超過天數將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數。
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員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工作人員上年度日工資收入計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應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工資,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應休未休當年日工資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每年10月份,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匯總和檢查,并對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