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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企業沒續期仍在繼續工作是否有二倍工資
2022-08-08 15:45
一、合同期滿企業沒續期仍在繼續工作是否有二倍工資
1、合同期滿企業沒續期仍在繼續工作也是有二倍工資的。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依然在用人公司工作中,理應在合理時間內續期書面勞動合同,與此同時應可用二倍工資的規定,并予以用人公司和員工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緩沖期。
4、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工資。
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要求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工資。
第十條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另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用人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關系自用人之日起創建。
二、合同期滿員工還可以繼續工作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公司既未勞動合同解除,也未續簽訂合同,員工繼續在用人公司工作中,事實上彼此設立了確認勞動關系。依據勞社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公司方面的原因未辦停止或續簽署辦理手續而形成確認勞動關系的,視作續簽訂合同。用人公司需及時與勞動者商議合同期限,申請辦理續簽署辦理手續。因此給員工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2001年,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員工仍在本用人公司工作中,原用人公司未表明異議的,算作協商一致以原標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一方明確提出停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停止”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員工仍在本用人公司工作中,用人公司未表明異議的,職工和用人公司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務關系,且不相當于彼此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期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書。一方明確提出停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停止事實上的勞務關系。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一定的幫助,如果你還有其它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到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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