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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辭退了有賠償嗎?
2022-08-03 17:08
一、被單位辭退了有賠償嗎?
1、用人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明確,參加工作時間每滿一年就付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參加工作時間不滿意6個月的,用人公司應當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金;參加工作時間滿6個月不夠1年,應當向員工繳納1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金;留意,這兒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2、假如用人公司歸屬于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針對用人公司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按規定,用人公司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3、如果是因為員工本人過失原因導致被辭退,例如員工違背了公司規定,那樣一般就并沒有賠償了。
總的來說,被公司辭退的,依據被辭退的主要原因不一樣,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假如是依照勞動法要求解雇的,用人公司需要支付給員工補償金,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則需要支付給員工賠償費,實際賠償依據被辭退員工自己的工資及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明確。假如是員工本人過失原因導致被辭退,那樣一般就并沒有賠償了。
二、犯錯誤被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針對非常嚴重的不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要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這兒的嚴重失職,就是指員工的崗位工作職責肩負著一些重擔,員工理應具有充足的注意義務,而實際上員工卻并沒有擔負這一義務,導致損害的產生。這兒的重大危害,包含財產損失、名譽損害等各種危害情況。
針對損害結果評不上重大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要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告員工個人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關系。”這兒需要注意“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的流程化規定。員工做錯事,說明他針對所擔負的工作職責沒法徹底擔任,公司作為顧主,有義務并對進行充分的學習培訓,幫助其勝任工作崗位。針對性情、標準不適宜這個崗位的員工,可以調節到其他適宜的職位。假如欠缺這一步驟,立即依照條文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個人行為。
除此之外,不可忽略的是,不勝任工作的勞動關系解除,公司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告員工,另一方面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按規定,在員工依法處理離職交接手續后,用人公司務必向其出示解除勞動關系證實(即離職證明書),與此同時員工的工資、保證金、經濟補償金是必須還清的。用人公司不得隨意扣除或是托欠,被告方還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規定還清。不然被告方能夠去勞動局投訴或是檢舉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彼此依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需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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