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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傷勢員工拒不支付賠償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2022-07-08 16:25
一、單位辭退傷勢員工拒不支付賠償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單位辭退傷勢員工拒不支付賠償費的仲裁時效是1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了解或是應當知道其權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期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了解或是應當知道其權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
前款規范的仲裁時效,因本人一方位另一方被告方主張權利,或是向相關部門要求權利救濟,或是另一方被告方允許行使權力而終斷。從中止時起,仲裁時效期內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是有別的書面通知,本人無法在此條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時效期內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效性的因素清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內再次測算。
二、傷勢期內被公司辭退申請勞動仲裁需提前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報告;
2、身份證掃描件
3、被訴企業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或公司工商登記注冊信息資料
4、證據材料影印件;
5、被告方遞交直接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表明;
三、傷勢期內被公司辭退的仲裁流程有什么?
1、遞交申請報告: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遞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照被上訴人數遞交團本。
2、訴訟審理:監察委員會理應自接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予受理的確定。監察委員會確定審理的,理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被上訴人。確定不予受理的,理應說明理由。
3、開庭審判: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彼此被告方。無正當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休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撤案自立,對被上訴人可以做缺陣裁定。
4、仲裁調解:仲裁庭解決勞務糾紛理應優先協商,在查清真相的前提下促進被告方彼此自行達成共識。協商達成一致的,仲裁庭應該依據協議書內容制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應該立即裁定。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定勞動爭議案件,理應自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件繁雜必須推遲的,經審批能夠推遲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增加限期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應制做仲裁書送到彼此被告方。雙方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期免訴的,裁決書即產生效力。
總的來說,因解雇引起的勞務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是受到限制的,實際上,假如傷勢員工在法律規定醫療期滿之后早已不能勝任企業分配的一切工作任務,此刻用人公司只需提早一個月以書面通告員工,就能夠與之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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