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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未休的年假怎樣換算?
2022-07-06 15:40
員工辭職,未休的年假就黃作廢了嗎?不可以折現有派發嗎?
員工辭職遭遇二種非常容易產生糾紛的狀況,即已休年假天數超出換算日數或是已休年假天數低于換算日數。
第一種狀況,以有著5天年假A員工為例子,2016年6月20日A從B公司離職,但A在B企業早已休滿5天年假,辭職時B企業是不是有權利扣減A多休的3天年假薪水?
第二種狀況,仍以有著5天年假A員工為例子。2016年6月20日A從B公司離職,但A在該本年度還未休一切年休假,辭職時A是不是有權利認為應休而未休年假日數300%的薪水?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前款規范的折合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表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用人公司當初已分配員工年假的,超過換算應休年假的日數不會再扣回”。
依據該實施細則,第一種狀況,B企業沒有權利扣減A多休的3天年假薪水。第二種狀況,A辭職時有權利認為應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數300%的薪水。
許多用人公司因此叫屈,覺得“多退少補”就是平等的年休假假期方式。其實要不然,用人公司相對于員工而言要處于一個強悍的部位,其能通過企業的管理制度來標準相對應工作中、加班加點、假期等方式。年假就好似國家法定假日歇息一樣是員工的該有的支配權,從另一方面說都是一個企業經營情況下理應想到的“用工風險”。
相關法律連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用人公司當初已分配員工年假的,超過換算應休年假的日數不會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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