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員工終止合同 未休年假可換算薪水
2022-06-23 18:25
引言:員工工作滿一年之上,并沒有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與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公司應當付款未休年假的薪水嗎?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要求,“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換算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假如用人公司并沒有付款相對應的工資補償,員工能夠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下邊看來實際的案例分享。
近日,在膠州市某家紡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的杜某因事被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雖然企業按《勞動合同法》要求的規范給了杜某經濟補償金,但杜某覺得她在并沒有享有2022年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應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而企業覺得終止合同以前未分配假期是杜某自己的責任,企業不會再付款附加的賠償。協商不成,杜某遂向本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經勞動保障部門調研,杜某反映的問題基本上確實。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要求,“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換算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其換算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假如用人公司當初已分配員工年假的,超過換算應休年假的日數不會再扣回。
依照此要求,杜某在企業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時并未享有的帶薪年休假能夠換算成薪水。杜某總計上班時間已滿2年,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要求,“員工總計工作中已滿1年不滿意10年的”,年假可享有5天。2022年6月23日企業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時,杜某已在該企業工作了173天,未享有一天年休假,而杜某在該企業時的日薪水為160.05元。依照以上規范,她應獲得的未休年假薪水酬勞為:[(173÷365)×5]×160.05元×300%=960.3元(注:(173÷365)×5≈2.37天,0.37天不夠1一天到晚,不付款該酬勞,因此只留2天)。
經協商,該公司最后支付了杜某的未休年假薪水酬勞。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有關年假有關的難題,我為您提供:
全新員工帶薪年休假規章
有關年假,你知道多少?
帶薪年休假規章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