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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況必須付款經濟補償
2021-05-24 15:42
什么情況,企業理應付款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二)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與員工協商一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四)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停止勞動合同書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在其中,第三十八條用人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能夠 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能夠 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 消除勞動合同書。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為:勞動合同書滿期的,工作終止合同。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各自為用人公司被依規宣布破產的,用人公司被注銷企業營業執照、勒令關掉、撤消或是用人公司決策提早散伙的。
綜上所述,用人公司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為因用人公司進行的消除勞動合同書關聯,或因用人公司違反規定或違反規定等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時員工進行的消除勞動合同書。
有關專業知識:
因申請辦理病退或退職而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用人公司是不是應付款經濟補償呢?
最先要對病退或退職的特性開展定義。《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1條第三款要求,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男法定年齡50歲,女年滿45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開證明,并經工作評定聯合會確定,徹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應當離休。第5條要求,不具有退休條件,但由醫院開證明并經工作評定聯合會確定徹底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職工,應當退職。可是不論是病退或是退職,我國都從社會養老保險股票基金中按月向員工付款相對應的工資待遇。這與員工依規享有社會養老保險工資待遇的情況類似。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要求,員工逐漸依規享有基本上社會養老保險工資待遇的,工作終止合同。由此,員工申請辦理病退或退職,歸屬于勞動合同書的停止情況。針對該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6條仍未規定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補償。依據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付款標準,即“法律法規有要求的,用人公司理應按法律規定付款;法律法規無要求的,用人公司可以不付款”,員工申請辦理病退或退職的,用人公司不用付款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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