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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休年假是顧主法定義務
2022-06-30 17:00
花女性已在一家餐飲店連續工作接近2年。因她上年未休年假,近日規定老總從此給與賠償,但被老總回絕,原因給自己僅僅個體戶,而花女性都沒有提起過假期。面臨老總的蠻橫無理,花女性看起來很無奈。
法律法規人員強調,一方面,個體戶的員工也是有年休假。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
另一方面,雇傭工人未規定假期并不等于舍棄。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休年假是通過用人公司積極計劃的,是用人公司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并非務必由員工積極申請辦理才可以實行。即便員工并沒有申請辦理,用人公司也應該積極分配,而不可以視作自動放棄。僅有用人公司分配員工休年假,但員工自己同意舍棄,才可以按自主舍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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