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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按多久的工作中計算時間帶薪年休假日數?
2022-06-30 17:00
我是一名糧電力機車工,從1994年就在一家糧食機械廠工作中。2007年糧食機械廠破產倒閉,我又換了一家單位上班。前不久我向企業請帶薪年假,我本以為10很多年的工作年限能夠享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但企業人事部門責任人卻覺得我就是2007年才與該企業簽的勞動合同書,工作任務不滿意10年,只有享有5天年假。
我想問一下,人事部幫我的表述對不對?
回應:該人事部責任人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員工總計工作中已滿1年未滿10年,年假5天;已滿10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已滿20年,年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要求:“年休假天數依據員工總計上班時間明確。員工在同一或是不一樣用人公司工作期間,和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是國務院規定視作工作期間,應該計為總計上班時間”。
因而,年休假天數是根據員工總計工作中計算時間的,你雖然是2007年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但以前早已在別的企業工作,上班時間應當累計計算,你能享有每一年10天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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