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滿全年離職能不能規定年假薪水
2022-06-27 15:21
2008年1月,張某進到某公司工作,彼此簽署了期限為2年勞動合同書。2009年9月,張某向企業提出辭職,并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書。接著,張某向本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企業付款2009年應休未休年假的薪資酬勞。仲裁委案件審理后適用了張某的申請辦理。該企業提出異議,向法庭起訴。該企業稱,2009年,張某在公司工作沒滿全年,不應該享有年假。 人民法院審核后覺得,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要求,年休假天數依據員工總計上班時間明確。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應按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繳納相對應酬勞。此案中,張某2009年的年假應是5天。張某在公司工作至2009年9月13日,依據上班時間換算,張某2009年應休未休年假為3.5天。企業無法出示直接證據證實已分配過張某休年假,應付款張某未休年假的薪資酬勞。由此,法庭依規裁定:該企業依照王某天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其2009年未休年假薪水907元。(賈洪鵬 蘇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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